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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峯:推動保理合同章立法 助力破解企業融資難

 

2019-02-18

 

 2012年6月商務部發布《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之後,我國商業保理公司的業務發展迅猛、體量龐大。截止2018年12月,註冊登記的商業保理公司有12000家,由於不足有效的監管措施,出現了假借保理之名脫實向虛的亂象。並且,從國內保理業務根基格局而言,形成了以商業銀行與商業保理公司爲中心的兩個市場,操作規範和監管標準相差很大,其中商業銀行佑锥商業銀行保理業務治理暫薪╧法》,而商業保理公司無明確的規範文件?傮w而言,保理業務發展模式較爲粗放,引發大量的訴訟案件。自201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開始關注保理合同糾紛,並於2015年12月24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對保理合同糾紛的案由等三方面內容闡述了傾向性意見。當前,中國經濟面對穩中有變、變中有憂的內表部形勢,緩解經濟下行壓力的影響應着力改善民營和幼微企業融資環境。合同法是經濟生涯中的“根基大法”,民法典合同編的編纂充分貼近和反映經濟生涯的造度需要。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二次審議,保理合同作爲民法典合同編第十六章列入二次審議稿,共計6個條文。

 

一、促進保理業務發展的經濟意義

1.有利於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融資難融資貴”是長期以來限度中幼企業發展的一大瓶頸,由於不足有效擔保物,中幼企業往往難以獲得銀行授信。保理商基於真實貿易關係,借用主题企業信誉爲供應鏈中處於相對弱勢职位的中幼企業、民營企業融資,幫助解決應收賬款賬期問題,提高日常資金週轉效能,有利於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我國經濟正處於結構調整期,增速放緩,發展保理業務能有效支持中幼企業發展,進而爲國家經濟注入活力,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促進實體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2.有利於落實供給側結構性鼎新的要求

2016岁首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爲加大金融對工業供給側結構性鼎新的支持力度,要“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融資”。保理業務作爲應收賬款融資的沉要類型,是金融工具發揮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和普惠金融落地的最好伎俩。保理商將根據供給側結構性鼎新的要求,沉點選擇切合國家經濟新動能要求的、順應國家發展戰略導向的行業、企業,諸如電信、環保、醫療衛生、教育科延注高端裝備製造、港口、公用事業、倉儲物流、租賃、清潔能源、石油石化等提供保理融資服務。

3.有利於提高對表開放中的企業競爭力

在擴大對表開放布景下,隨着國際市場競爭加劇、買方市場逐漸形成,賒銷逐漸成爲國際貿易主流結算方式,而出口商通過辦理保理業務爲進口商提供賒銷結算,能够爭取更多訂單,有助於拓展海表市場。同時,在我國各類應收賬款存量超過20萬億人民幣這一布景下,國內保理業務面臨巨大的市場空間。通過開展保理業務能够拓寬金融機構盈利空間,改善收益結構,提升企業競爭力。

 

二、保理合同專章“入法”的必要性

1.民法典編纂應體現開放性和時代性

基於我國寂捉╮業社會、工業社會特徵,也有後工業化社會、信息化社會特徵的國情,合同法分編的編纂應當體現肯定的開放性和時代性。一方面,民法典應適應市場經濟開放性的要求,對新類型商事买卖中的司法問題作出迴應。另一方面,“法與時轉則治”,民法典不僅僅是我國寂仔民事立法、司法經驗的總結和提煉,還應當體現出肯定的時代性,切合時代發展的必要。我國保理業的發展起步較晚,重要借鑑了國際先進經驗,但自2012年開始呈現大規模擴張的趨勢,是典型的新型市場买卖類型。在我國民法典編纂奉行民商合一立法體例的布景下,保理合同作爲沉要的商事买卖合同,應當在合同編的條文中加以規範,以體現民法典的時代性和開放性。

2.合同編通常債權讓與規則不能全数規範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向保理人轉讓基礎买卖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治理、應收賬款催收、付款保證等服務的合同。保理合同以應收賬款轉讓爲基礎,但並不等同。第一,立法理想分歧。債權讓與規則肇始旒事司法行爲,重要服務於資金早期流動、債權回收等主张。而保理合同作爲一種商業模式,是一種有償的金融服務,對受讓人(保理人)有更高的審慎義務的要求,保理人對基礎买卖關係真實性的審查也負有更大的責任。第二,兩者的內涵和適用範圍分歧。債權是權利人得請求義務人爲或不爲肯定行爲的權利。應收賬款是權利人因提供肯定的貨物、服務或者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不蕴含因票據或者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作爲一種付款請求權,屬於商事买卖中典型的債權類型,蕴含具備付款條款和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的應收賬款,其中對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的應收賬款開展保理業務有越发嚴格的限度。第三,通常債權讓與纸―讓通知應當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保理合同明確了保理人有權單獨或者和債權人共同向債務人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但應當明示保理人身份並附債權讓與的必要憑證,在不損害債務人權利的情況下,賦予保理人通知權有利於簡化通知法式、實現商事买卖便捷高效的钻营。第四,債權讓與通常爲無償性、終局性的權利轉移,但是在保理合同中區分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明確了有追索權保理中應收賬款債權與追索權爲選擇關係(當事人明確約定連帶責任的之表),債權的數額以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爲限,無追索權保理中應收賬款轉讓爲終局性轉讓,保理人有權就全数應收賬款受償。第五,關於不容轉讓特約的效力,在通常債權轉讓中通常強調尊沉當事人的自由意思,不容轉讓的約定有效,但不得對抗善意受讓人。但根據《國際保理公約》《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款轉讓公約》和各國關於保理合同的司法規定,由於保理合同的標的爲金錢債權,債務推广與當事人身份關聯性不大,因而在保理买卖中,不容轉讓的特約的效力應作特殊铺排。

 

三、保證保理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保理業務作爲一種“新生”的金融服務,適用範圍上拥有很大的普遍性,對我國貿易金融業務的發展拥有沉要作用。根據《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發展報告》統計數據記載,2014年全國商業保理業務量約爲800億元人民幣,融資餘額約爲200億元人民幣。2015年全國商業保理業務量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融資餘額約爲500億元人民幣。2016年中國商業保理行業連續四年成倍增長,業務量已達5000億元人民幣,融資餘額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2017年商業保理業務量達1萬億元人民幣,同年國內31家銀行保理業務量摺合人民幣2.37萬億元人民幣。但是,因爲不足專門的司法,開展保理業務的合規性受到極大挑戰,商業銀行及商業保理公司根基屬於“摸着石頭過河”,商業風險和司法風險不成控,挫傷了發展保理業務的積極性。若民法典合同編對保理合同專章立法,將對保理業的發展將起到極大的正向推動作用,也有利於盤活應收賬款,促進實體經濟增長,以實現保险保理行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同時,保理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編上得以確立,能夠更明显地界定假借保理合同之名,無實貿易布景或者虛構基礎买卖合同,從事票據貼現或貸款業務等違規操作,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從人民法院審理保理合同糾紛司法實踐而言,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增設“保理合同章”,有利旒確司法依據、統一裁判尺度。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2014年審結的保理案件1595件,2015年1986件,2016年3196件,2017年3257件。保理合同糾紛在審判實務中已有肯定的存量,且實務中部门法院將保理案件的案由確定爲金融告贷糾紛、其他合同糾紛等,客觀上導致保理糾紛案件的司法數據統計低於實際情況。另表,由於各地法院對保理合同的性質認識不一致,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集中表現爲分歧法院對保理合同的效力、保理商的審慎義務、債權轉讓通知有效性等內容的認識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差異。因而,通過美满立法以及造訂司法政策將有力地促進保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作者:丁俊峯 法學博士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來源:中國國際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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