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
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造度划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执行法子》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委、局),有关单元:
凭据《国度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治理,现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造度划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执行法子》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邦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自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造度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と嗣裥悦筒聘话踩,充分阐扬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蹬仔关司法律规和国度职业资格造杜仔关划定,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度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度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元,该当建设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共同造订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造度,并依照职责分工别离掌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造度的执行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造度的执行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纲领、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加,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主张考试纲领,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依照职责分工别离掌管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主张考试纲领,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掌管鉴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纲领,掌管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领导、监督、查抄。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尺度。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律例,拥有优良的业务素质和路德品格,具备下列前提之一者,能够申请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拥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档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6年;
(二)拥有工学、治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拥有工学、治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拥有工学、治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经核准赞成发展试点的地域,申请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该当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统一印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衣粪别别离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用印,在全国领域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前提的审核。对以贿赂、糊弄等不正当伎俩获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依照国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划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度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尝试执业注册治理造度。获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人员,经注册方能够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依照职责分工,造订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治理法子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衣粪别别离掌管监理工程师注册及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核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门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形状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造订。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依照统一划定自行造作。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自己生活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依照职责分工成立监理工程师注册治理信息平台,维持通用数据尺度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掌管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推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誉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掌管成立美满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造,对以不正当伎俩获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遵循注册治理的有关划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路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自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查抄,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依照职责分工成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系统,造订有关规章造度或从业尺度规范,并领导监督信誉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凭据有关司法律规进行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凭据职责发展工作,在自己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领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依照职责另行造订。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未执行司法、律例和工程建设强造性尺度执行监理,造成质量安全变乱的,凭据有关司法律规进行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该当依照国度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的有关划定接受持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执行之前获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划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划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前提。
第二十七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执行法子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别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掌管本地域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根基理论和有关律例》《建设工程合同治理》《建设工程指标节造》《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钟锥建设工程监理根基理论和有关律例》《建设工程合同治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指标节造》《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构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衣粪别,考生在报名时可凭据现实工作必要选择。其中,土木构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掌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掌管;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掌管。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就尝试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治理法子,在陆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数考试科目,方可获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获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与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统一印造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长执业专衣粪此外凭据。免考基础科目和增长专衣粪此外人员,专业科目成就依照2年为一个周期滚动治理。
第七条 具备以下前提之一的,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门科主张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资料。
第八条 切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前提的报考人员,按本地人事考试机构划定的法式和要求实现报名。参与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功夫和地址参与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元、中央治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准则报名参与考试。
第九条 考点准则上设在直辖视注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蛘吒呖级ǖ阊。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准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对峙考试与培训分隔的准则。凡参加考试工作(蕴含命题、审题与组织治理等)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试人员参与培训对峙自愿准则。
第十一条 考试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该当严格执行国度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划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造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造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划定的人员,依照国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置划定处置。
第十三条 参与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就有效期顺延,依照4年为一个周期治理。《建设工程监理根基理论和有关律例》《建设工程合同治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节造》《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就别离对应《建设工程监理根基理论和有关律例》《建设工程合同治理》《建设工程指标节造》《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起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整顿自:度川治理钻研部